——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系列述评之五
自2003年中央文明委开展全国文明城市评选以来,共有53个城市(区)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区)称号,城市文明程度有了统一的评价标准。然而,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类城市加上直辖市城区共有715个,因地理、气候、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东部和西部、南方和北方的发展不平衡,城市的发展状况和城市的文化内涵也千差万别,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应该千篇一律,也不能简单地一刀切。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既要抓住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的有利契机,动员没有启动文明创建的城市,调动县级城市的创建积极性,又要充分考虑各级城市发展的差异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把分类指导体现在方方面面,使创建的目标任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具体而言,如何指导各级城市深化文明创建?
已经开始创城的地市,特别是已经评上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总结新经验,创造新业绩,进一步巩固提高。提名资格城市要查摆问题、迎头赶上,向全国文明城市看齐。全国文明城市是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头雁和“样板田”,应该有“响鼓不用重锤敲”的自觉,经常用“文明城市”这把尺子对比自身、量度自我、警示自己,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始终发挥榜样示范作用。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下发整改通知、进行通报批评、实施“黄牌”警告、停止全国文明城市资格一年、取消荣誉称号等“五项措施”。要加强过程管理,由“重评选”向“重深化”转变,加强日常督导,实现由“你来查”向“我要查”转变,加强分类指导,实现由单一的“一票否决”向针对性提出不同程度的整改措施转变。94个提名城市经过长期努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要把劲鼓得足足的,朝着既定目标义无反顾搞创建。劲可鼓不可泄,要鼓舞干部群众为建设美丽城市、绿色城市、吉祥城市而奋斗。要把短项短腿搞清楚,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查漏补缺,向文明城市看齐。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等各级城市进行分类,分别设定创建目标。我国城市众多,每个城市的规模、资源条件和创建基础千差万别,一个要求一种标准执行到底不符合城市文明创建的实际。所以要加强分类指导,按照规模大小、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城市进行分类,并作出针对性、差别化的规划和部署,坚持梯度推进、逐级提升。要指导各地实事求是地制定创建目标、开展工作,对直辖市城区、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的评选进行分类表彰,实现从省级文明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示范城市到全国文明城市逐步提档,进而推动整体提升。
县级市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可简单参照全国文明城区的创建方式,而要结合县域实际,发挥当地特色,调动县级市委政府创建积极性主动性,加大县级市的创建力度。我国县域经济发展呈现迅猛势头,很多县级市成为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小老虎”。全国368个县级市中全国文明城市只有4个,创建面还有很大的扩大空间。县级城市的创建工作不可一味参照直辖市的区县创建方式,要充分调动县级市党委政府创建积极性主动性,把县(市、区)都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使创建与县域经济发展规模、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要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先进县(市、区)、文明县(市、区)、文明示范县(市、区),示范带动全国范围内县级市生动活泼地创建开来。
由于地域差异造成的民俗风情、文化习惯等文化差异,各地在创建文明城市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把创建文明城市的全国统一要求和本地实际相结合,从当地的文化特色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创建工作,使百姓自觉地参与融入到创建热潮中,推动形成全民创建的良好氛围。(刘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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