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随着《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的实施,随地吐痰、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到处罚,制止不文明行为的人将受到奖励表彰。
记者从2月23日召开的《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
共22条,对乌鲁木齐倡导哪些文明行为、禁止哪些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将面临何种处罚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列举了倡导的12种公共文明行为及禁止的14种不文明行为,并明确了监督执法单位。
《条例》增加了文明用餐的规定,即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倡导节约粮食,文明用餐。同时,在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中,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被列入其中。
乌鲁木齐市2011年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以来,城市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市民在公共领域中的文明素质还有待提升。为此,首府结合创城工作实际,加强公共文明行为的规范管理,通过正面引导和惩戒教育结合,将公共文明行为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璇说,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治理不文明行为,仅靠道德的教化和谴责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律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促进首府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众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构建市民自觉践行文明行为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倡导的12种公共文明行为
(一)爱国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居(村)民公约;
(二)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建设工作。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人员、院校学生等在公共文明行为中起表率作用;
(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保护文物古迹,节约、珍惜公共资源;
(四)礼貌用语,友善宽容,待人和气,乐于助人,尊重民风民俗;
(五)衣着得体,干净整洁,坚持文明健康的生活、工作、休闲、娱乐方式;
(六)开展文明餐桌行动,讲究餐桌礼仪,节约粮食,文明用餐;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设施;
(八)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九)行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十)文明驾驶车辆,遵守交通规则;
(十一)自觉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
(十二)自觉遵守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倡导的其他公共文明行为。
禁止的14种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园、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商场、酒店大厅、网吧、候机(车)站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
(二)使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在公共场所语言粗俗、以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五)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
(六)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等损坏城乡绿化的;
(七)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和随意发放小广告;
(八)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九)闯红灯、翻越护栏,违规行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停放车辆;
(十)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
(十一)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十二)在公共场所吸烟;
(十三)损坏公共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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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最高罚千元
《条例》中将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列为本市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之一。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齐斌说,《条例》中提到的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文明行为具体是依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的,如:养犬者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公园、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管理处罚,齐斌说,根据不同情况,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甚至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5日以上至15日以下拘留,以及200元至1000元罚款。(记者郭军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