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出台《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疆乃至全国首部针对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是依法治州、建设法治新疆的重要立法实践。
近年来,昌吉州各县市、各单位在志愿服务普及化、规范化、品牌化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的参与面,积极倡导“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人人争做公益事业”的公益理念,每月一次集中开展的公益日活动已经在全州各县市广泛普及。
2015年4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在昌吉州奇台县召开“践行核心价值,开展全民公益”现场会,去年中宣部又组织各大中央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报道昌吉州全民公益活动开展情况,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公益活动已经成为昌吉州精神文明建设的响亮名片和道德建设高地。
今年5月7日,昌吉州各县市、乡镇、村集中同步开展了以“全民参与公益、互助交融共享”为主题的“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共19.6万名党员群众参与公益活动,65.68万名群众受益,社会反响强烈,为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的启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引领、促进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昌吉州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将全民参与公益活动列入立法规划。《条例》于今年3月6日经昌吉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27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分为总则、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共计五章三十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昌吉州全民公益活动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进一步推广“人人公益、人人受益”公益理念,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社会风尚,使参与全民公益奉献爱心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价值取向、心理滋养和精神追求,切实把昌吉州打造成为一个道德之地、大爱之城。(通讯员李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