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文明委下发通知,撤销了新疆人民出版总社、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等123个单位的自治区文明单位和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合胜村、昌吉市榆树沟镇榆树沟村、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兰干村等66个村的自治区文明村荣誉称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金,收回自治区文明单位(村)牌匾,并在全疆予以通报。
通知指出,2016年自治区文明单位“零基启动”评选以来,少数单位(村)在获得自治区文明单位(村)荣誉称号后,放松了对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教育,放松了管理工作,导致单位(村)出现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在职干部职工违法犯罪、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自治区文明单位(村)的声誉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此次被撤销的自治区文明单位(村)就是根据各地、部门文明委上报的关于撤销自治区文明单位(村)的报告,按照《自治区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文明委研究后作出的决定。
通知要求,被撤销自治区文明单位(村)荣誉称号的单位、村,严格按照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测评体系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应有的贡献。(辛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