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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新文明委[2013]4号)
时 间: 2013-07-09   来 源: 新疆文明网   
 

新文明委[201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活动,是广大农牧民群众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追求高尚精神文化生活的生动实践,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为扎实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文明乡镇(村)的管理,促进创建文明乡镇(村)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乡镇(村)是指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牧民思想道德素质较高,文化生活健康向上,各民族团结和睦,社会秩序良好,村容村貌整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乡镇、村。文明乡镇(村)是农牧区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乡镇(村)分全国文明村镇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文明乡镇(村)四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测评验收、命名。文明乡镇(村)评选对象是县(市、区)所辖乡、镇及乡镇所辖行政村,乡镇创建文明乡镇,行政村创建文明村。文明乡镇(村)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文明乡镇(村)的标准

  第四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的六条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突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强。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民主管理,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实施创建工作“一把手工程”,把开展创建活动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制定创建规划,强化创建措施,落实创建任务。

  2、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加强道德建设,宣传普及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疆精神,扎实推进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道德讲堂”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生态村、文明信用村、文明小康村和城乡共建等创建活动,引导农牧民群众在参与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获得实惠。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移风易俗,发挥好村民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广大农牧区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3、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壮大集体经济,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定增长,农牧民收入逐年增加。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广农村致富实用技术。切实加强和发展教育事业,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加强农牧区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文化惠民、乐民、育民、富民。健全乡(镇)、村卫生医疗保障网络,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4、民族团结蔚然成风。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持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化“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助蔚然成风。

  5、社会治安秩序安定。加强民主法制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族干部群众法纪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开展平安村镇创建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乡镇、村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综合治理工作达标。乡镇(村)领导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乡镇(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6、村容村貌明显改观。科学制定乡镇、村建设总体规划,合法使用土地,村容村貌建设布局合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用设施,改善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坚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改变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治理整顿脏乱差现象,抓好硬化、净化、绿化、亮化、美化,为农牧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文明乡镇(村)的申报、命名和奖励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自治区文明乡镇(村):

  1、近年来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农牧民群众认可、社会影响好,且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地州市文明乡镇(村)荣誉称号的乡镇、村;

  2、申报自治区文明乡镇,乡、镇所辖行政村的40%以上的村须创建成自治区文明村,其余60%的村须创建成地州市文明村;

  3、申报自治区文明村,参评村的文明户数量应占全村总户数的80%以上;

  4、创建工作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内涵,持续有效地开展“三个一”(一堂:建好用好道德讲堂;一队: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一桌:文明餐桌行动)建设;

  5、建立创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管理协调、资金投入、检查监督和奖惩激励“六到位”。

  第六条  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文明乡镇(村):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

  6、违反计划生育法。

  第七条  申报推荐自治区文明乡镇(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报推荐表;

  3、地州市文明委的推荐报告;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首先由乡镇、村提出申请,逐级向县(市、区)、地州市和自治区文明委申报,实施逐级创建,分别由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文明委测评验收、审核命名。测评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和媒体公示等方法进行。

  第九条  对文明乡镇(村)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文明乡镇(村)的,分别由命名机关下发命名文件,颁发牌匾,每年可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金,资金来源自筹。

  凡被命名为自治区文明乡镇(村)的,奖金发放标准按照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奖金发放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文明乡镇(村)的标志是“文明乡镇”、“文明村”牌匾,文明乡镇(村)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称号的牌匾。

第四章 文明乡镇(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文明乡镇(村)实行逐级负责和分级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自治区文明乡镇(村)的日常管理,自治区文明办分别委托各地州市文明办进行,注重抓好平时的创建工作。自治区文明办对各地的创建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选表彰、总结推广,不断提升全区文明乡镇(村)的整体创建水平。

  第十二条  文明乡镇(村)实行届期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满后,由乡镇、村重新申报,命名机关重新测评验收、审核命名。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由命名机关适时进行抽检,对创建工作滑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限期整改一年、直至撤销文明乡镇(村)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十三条  凡被限期整改一年的乡镇(村),停发当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奖金,翌年再次验收合格的,可发当年的奖金;凡被撤销自治区文明乡镇(村)称号的乡镇(村),停发奖金、收回牌匾,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重新参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请下载文件:自治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新文明委[2013]4号)

责任编辑:秦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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