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明委[2013]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实现基层单位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大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的有效手段。为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管理,不断提升文明单位的创建质量和水平,促进文明单位创建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工作成绩优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道德建设工作突出,干部职工文明素质较高,四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分全国文明单位、自治区文明单位、地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机关)和县、市(区)文明单位四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测评验收、命名。自治区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都采取“零基启动”的方式进行。在每次评选的当年,同时开展自治区最佳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六条标准:
1、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实施创建工作“一把手工程”,创建工作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表彰。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廉洁、开拓创新,年终考核合格。单位内部层层签订创建责任书,落实创建责任制,同时组织开展文明处(科)室等内部创建活动。积极落实各级文明办安排的工作任务,在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县)、文明乡镇(村)、城乡共建和军民共建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做出贡献。
2、强化道德建设,加强民族团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诚信建设为核心,加强道德建设,宣传普及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疆精神。大力推进“一堂、一队、一牌、一桌、一传播”的“五个一”道德建设,突出“四德”主题,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围绕“三关爱”,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身边好人、最美人物、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选树、宣传和关爱典型,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对青年干部职工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坚持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化“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
3、文体活动深入,学习风气浓厚。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加强机关、企业、校园等文化建设,提高干部职工文化素养,凝聚干部职工精神力量。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加强学习型单位建设,落实集体学习、个人学习、主题培训和学习考核等要求,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和国情、区情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4、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工作(生产)秩序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综合治理工作达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达标。领导干部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全体干部职工无违法犯罪案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出生政策符合率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落实率达l00%。
5、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落实卫生、绿化责任制,内外环境清洁整齐,实现绿化、净化、亮化、美化,为干部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开展环保、低碳等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爱护、保护环境;开展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等勤俭节约活动。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工业企业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6、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加强机关(部门)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和奖励
第五条 具备以下四项条件可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
1、近年来,业务工作在本系统(行业)处在前列,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在社会上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且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地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机关)荣誉称号的单位。
2、申报单位应是正科级以上(包括正科级)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3、创建工作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内涵,持续有效地开展“五个一”(一堂、一队、一牌、一桌、一传播)建设。
4、建立创建文明单位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管理协调、资金投入、检查监督和奖惩激励“六到位”。
第六条 申报前三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
3、违反计划生育法;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性重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有不良影响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等;
5、干部职工违法犯罪;
6、在绩效考评(业绩考核)中排名靠后。
第七条 申报推荐文明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报推荐表;
3、地州市、部门文明委的推荐报告;
4、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
1、自愿申报。各参评单位依照申报条件和《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标准进行自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自愿向当地文明办递交申请报告,参加自治区文明单位的评选。
2、逐级推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文明办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把关,并在征求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测评验收、媒体公示、文明委研究审定后,逐级推荐,县市(区)文明委上报地州市文明委,再由地州市文明委上报自治区文明委。
3、测评命名。对推荐单位,自治区文明办依照《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标准和测评验收工作“六不准”的要求,采取听取汇报、开卷考试、问卷调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等方法进行测评验收。在此基础上,通过征求意见、媒体公示,最后由自治区文明委研究审核合格后命名。
第九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文明单位的,分别由命名机关下发命名文件,颁发文明单位牌匾(文明单位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称号的牌匾),每年可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金。
凡被命名为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奖金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凭自治区文明办发放的奖金通知单方可发放(在地州市的自治区文明单位到当地文明办领取通知单)。对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应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金,标准不得少于在职人员的50%。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逐级负责和分级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自治区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自治区文明办分别委托自治区直属机关、自治区国资委和各地州市文明办进行,注重抓好平时的创建工作。自治区文明办对各地、部门的创建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选表彰、总结推广,不断提升全区文明单位的整体创建水平。
第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文明单位评选年,自治区直属机关、自治区国资委和各地州市文明办按照评选条件、程序申报推荐,自治区文明委审核命名。在这一评选过程中,对测评验收排名靠后的单位,在年底命名前进行约谈,指出问题,整改提高;在文明单位非评选年,自治区文明办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自治区国资委、地州市文明办每年都对文明单位进行抽检,对创建工作滑坡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一年和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第十二条 凡被限期整改一年的单位,停发当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奖金,翌年再次验收合格的,可发当年的奖金;凡被撤销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停发奖金、收回牌匾,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重新参评。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如重划、重组、取消、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地、部门文明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之前,以文件形式下发的管理规定、制度等,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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