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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明城市管理办法(新文明委[2013]3号)
时 间: 2013-07-09   来 源: 新疆文明网   
 

新文明委[201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城市(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城市(城区)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是提高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为切实加强文明城市(城区)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城市(城区)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创建文明城市(城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是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道德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较高,且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城市(城区)。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是城市(城区)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城区)要以提高城市(城区)整体文明程度、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的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第四条 文明城市(城区)的评选分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两个层次进行,城市所辖的城区只开展自治区文明城区的评选,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都采取“零基启动”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文明城市(城区)的标准

  第五条 创建文明城市(城区)的八条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创建工作“一把手工程”,把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工作纳入城市(城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坚持常抓不懈。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制度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条件改善,能适应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的运行、管理、激励和问责机制,创建文明城市(城区)活动职责明确,齐抓共管,有部署、有投入、有检查、有落实。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社区建设。

  2、思想教育广泛深入,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坚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切实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领导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的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大力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新疆精神,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形势政策和民主法制教育。组织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倡导并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普遍提高。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建立长效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3、创建工作蓬勃开展,各族群众普遍参与。制定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工作的领导机制、管理机制、保障机制、投入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强化创建措施,落实创建任务。广泛组织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村)、城乡共建和军民共建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族群众普遍认同,积极性高、热情参与。基层创建工作蓬勃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吸引力强。

  4、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经济综合指标增长较快,经济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明显改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保障作用突出,市场发育好,投资环境优。健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扶贫帮困措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到位,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5、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美宜人。城市(城区)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大街小巷道路硬化,主要道路交通顺畅。市政、环卫、环保、水利、电力、交通、邮政、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齐全完善、运行稳定,方便群众。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落实责任制,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抓好城市(城区)绿化、净化、亮化、美化,开展义务植树造林,城市(城区)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环保措施,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

  6、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服务意识强,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各族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行各业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推行优质规范化服务,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7、民族团结不断巩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持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深化“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黄、毒、赌”等社会丑恶现象,治安形势良好,群众有较强安全感。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实基层治安管理队伍,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疏导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8、科教文卫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区)战略和人才强市(区)战略,扎实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成效显著。健全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社会疫情防治和应急机制。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文化市场秩序良好,繁荣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设施配套,居民健康水平高于全区同类城市(城区)。

第三章 文明城市(城区)的申报、命名和奖励

  第六条 具备下列所有条件可申报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

  1、获得并保持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称号;

  2、城市(城区)人均GDP位居本地、州、市前列,且财政自给;

  3、近三年内城市(城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4、近三年内未发生有全区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5、近三年内至少获得一项国家级(部委)或两项自治区级荣誉称号;

  6、申报前文明办编制人员落实,地级市不得少于5人,县级市、城区不得少于3人。

  第七条 申报文明城市(城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城区)的申请参评报告;

  2、城市(城区)的申报表;

  3、地州市文明委的推荐报告;

  4、地州市文明委对推荐城市(城区)进行测评的原始记录及详细测评分数、群众赞同率调查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报文明城市(城区)先由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城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州市文明委提出申请(地级市可直接向自治区文明委申报),经地州市文明委测评验收、审核合格之后,再向自治区文明委推荐。自治区文明办委托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依照《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测评体系》,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等方法进行测评验收,并通过征求意见、媒体公示,最后由自治区文明委研究审核合格后命名。

  第九条 对文明城市(城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为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的城市(城区),由自治区文明委下发命名文件,颁发牌匾,并进行表彰奖励。同时,获得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荣誉称号的城市(城区),经城市(城区)党委和政府同意,还可酌情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精神文明建设奖金。

第四章 文明城市(城区)的管理

  第十条 文明城市(城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自治区文明办、各地州市文明办负责。

  第十一条 文明城市(城区)每年要向自治区文明办做一次书面工作汇报。在非评选年,自治区文明办可随机进行抽检,对创建工作滑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城市(城区)称号的处理。

  第十二条 被撤销文明城市(城区)称号的城市(城区),不得参加下一轮文明城市(城区)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城市(区)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明县(县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县的评选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请下载文件:自治区文明城市管理办法(新文明委[2013]3号)

责任编辑:秦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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