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道德模范是自治区文明委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为确保这一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始终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疆精神的标兵,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自治区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适用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新疆军区政治部、武警新疆总队政治部、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评选产生的历届自治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二条 自治区文明办是自治区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自治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地州市、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国资委和新疆军区政治部、武警新疆总队政治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参加评选产生的自治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与本地区本系统自治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动、居住地变化、存殁等基本情况,做好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以道德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县级以上文明委报告。其中,重大事项由地州市级以上文明办审批。
第六条 自治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一)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四)未履行第五条所列报告程序的。
第七条 自治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自治区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自治区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一)发生第六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五)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视频资料,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九)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