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会议指出,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废除企业年检制度、大力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是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
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建立了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有关部门要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树“金字招牌”,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
李克强:企业最怕市场不透明预期不稳定
讨论研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时,李克强指出,《条例》是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配套措施,是“放管结合”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可防止“一放就乱”,培育健康的市场环境,实际上也是诚信守法企业的内在要求。
事实上,此前一周的经济形势座谈会上,几位来自不同行业的企业家曾经不约而同地向总理要求,“不要补贴、只要公平”,“只要有规范、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自己就可以做好”。
23日的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重提此事时说:“如果对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更加严厉的惩处,好的企业就发展不起来,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李克强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本届政府的先手棋、关键招,改革最关键的,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放宽准入,减少审批,让更多有意愿的企业进入到竞争平台。但所有进来的企业,都必须要讲“规则”。
“市场不能搞丛林法则,不能随便‘搞一家伙’、出个‘黑手’,还需要政府这个裁判员。”李克强说,“但另一方面,政府要吹‘明哨’而不能吹‘黑哨’,要明确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手段,允许自然的优胜劣汰,让市场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李克强强调,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让政府从过去“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今后“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让市场这个经济“发动机”,释放更加强劲的动力。
我国将加快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23日在中国政府网解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时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急需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冯中圣指出,我国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各行各业都要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交换、共享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档案。无论是对法人还是自然人,可以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保证每个企业、每个人都有信用记录,可核查、可追溯。
“诚信缺失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很多失信行为成本太低。”冯中圣说,“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在一个地方、一个领域违法失信,可能在当地、在这个领域会受到一些惩戒,但到了其他地方、其他领域,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可能不会受到限制和惩戒。这种现状必须改变。”
他表示,要通过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特别是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失信以后代价很高,到哪里都不方便,做什么事都受限制,这样才会使每个人都自觉地诚实守信。
那么,公众如何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冯中圣介绍,现在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也在规划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将整合全国各地方、各行业、各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形成比较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实现“一站式”查询。二是通过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从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一年之内可以免费查两次。
对于网友关心的出现失信行为会对今后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的问题,冯中圣解释,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失信行为,受惩戒的方式、程度和期限都不一样。轻微的失信行为,只是短时间内加以惩戒,改正以后不再继续惩戒。“但是,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资本市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行为要采取终身禁入的惩戒措施。”冯中圣说。
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与保护债权人的其他措施相比,企业信息公示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方式,可以真正实现“让诚信企业脱颖而出、失信企业寸步难行”。这个制度一方面可以事先预防企业失信,倒逼企业诚实守信、慎独自律;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出现不诚信行为,其他企业就可以选择不与其开展交易,必须进行交易的,也可以索要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提高失信企业的违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