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文明委命名了2014-2016年度自治区文明城市(区、县)和文明单位。伊宁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策勒县等35个城市(区、县)荣获自治区文明城市(区、县)荣誉称号;塔城公路管理局托里分局、库车县人民检察院、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办事处等2996个单位荣获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名单详见新疆文明网)。这次命名的自治区文明城市(区、县)、文明单位体现了向基层倾斜,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窗口单位倾斜,向反恐维稳任务重、条件艰苦的南疆地区倾斜的评选原则。
近年来,全区各地各单位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文明城市(区、县)、文明单位评选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扎实推进文明城市(区、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各族人民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在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了一批业务工作领先、创建工作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强的先进城市(区、县)和先进单位。
为把创建目的好、过程好、效果好、社会公认,在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区、县)、单位评选出来,自治区文明委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从中受益的要求,修订了测评体系和操作手册,并按照自愿申报、当地文明委推荐、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委托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实施第三方测评等程序进行评选。
自治区文明委要求,获得荣誉的文明城市(区、县)、文明单位,要聚焦总目标、盯住总目标、落实总目标,持续有效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探索新做法、创造新载体、形成新经验,不断提升创建质量和水平,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进程中当好排头兵和示范引领者,为实现总目标提供精神动力、道德支撑和强大的正能量。(辛文明)
附:
自治区文明委命名2014-2016年度自治区文明城市(区、县)
自治区文明委命名2014-2016年度自治区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