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明委[2013]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各行各业健康协调发展的有力抓手,是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为切实加强文明行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行业在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行业是指全行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行业新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行业四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能够在全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行业(系统)。自治区文明行业是各行业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自治区文明行业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采取“零基启动”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创建文明行业的行业范围,主要包括工商、税务、金融、邮政、电信、民航、铁路、交通、气象、电力、公安、建设、海关、旅游、卫生、检验检疫等行业。
第二章 文明行业的标准
第五条 创建自治区文明行业的六条标准:
1、组织领导有力,全员普遍参与。行业内各级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常抓不懈。成立创建文明行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创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业主管机关有常设的文明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行业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干部职工普遍参与,争创意识强,积极性高。
2、强化道德建设,加强民族团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诚信建设为核心,加强道德建设,宣传普及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疆精神。在全行业大力推进“一堂、一队、一牌、一桌、一传播”的“五个一”道德建设,突出“四德”主题,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围绕“三关爱”,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身边好人、最美人物、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选树、宣传和关爱典型,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对青年干部职工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坚持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化“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
3、文化事业发展,学习风气浓厚。大力弘扬和践行新疆精神,努力培育具有时代特色的行业精神,切实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先进文化成为主旋律,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精神面貌好。注重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蔚然成风。
4、行业管理科学,职业行为规范。按照行业特点、工作职责和创建要求,制定具体明确、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职业行为规范和岗位行为规范,全面规范行业每个岗位的生产行为、服务行为、经营行为、管理行为,实现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守法经营、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行风监督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行业风气正,社会评议良好,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5、环境建设优美,社会治安良好。加强环境建设,落实卫生、绿化责任制,实现绿化、净化、亮化、美化。开展环保、低碳等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爱护、保护环境;开展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等勤俭节约活动。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行业内各单位工作、生产、生活秩序良好。
6、工作实绩突出,创建工作扎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本行业四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各项主要业务指标位居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实施创建工作“一把手工程”,创建工作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表彰。在全行业扎实有效的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积极落实各级文明办安排的工作任务,在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县)、文明乡镇(村)、城乡共建和军民共建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做出贡献。
第三章 文明行业的申报、命名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文明行业的四项必备条件:
1、行业主管机关应创建成自治区文明单位;
2、行业内独立创建单位85%以上建成自治区文明单位,其余单位建成地州市文明单位;
3、创建工作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内涵,全行业持续有效地开展“五个一”(一堂、一队、一牌、一桌、一传播)建设;
4、建立创建文明行业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管理协调、资金投入、检查监督和奖惩激励“六到位”。
第七条 创建文明行业,先由本行业对照申报标准和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向自治区文明委申报。自治区文明办组织测评验收组对申报行业的主管机关进行测评验收(本行业在各地州市的单位,自治区文明办委托地州市文明办进行测评验收),并经征求意见、媒体公示,最后由自治区文明委研究审核合格后命名。
第八条 对文明行业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被命名为自治区文明行业的,由自治区文明委下发文件,颁发牌匾。
第四章 文明行业的管理
第九条 文明行业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动态管理。自治区文明办负责对文明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文明行业每年要向自治区文明办做一次书面工作汇报。自治区文明行业在地州市的单位,由自治区文明办委托所在地州市文明办管理。
第十条 文明行业评选同自治区文明单位“零基启动”评选同年同步进行,在“零基启动”评选中,行业(系统)85%以上的独立创建单位须重新创建成自治区文明单位,否则本行业将失去自治区文明行业称号。在非评选年,实行动态管理,由命名机关适时进行抽检。对创建工作滑坡的行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一年和撤销文明行业称号的处理。凡被撤销自治区文明行业称号的行业,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重新参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行业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请下载文件:自治区文明行业管理办法(新文明委[2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