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规划》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
《规划》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坚持和巩固人民主体地位,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充分发挥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在宪法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体制,从源头上确保鲜明的价值导向。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信息领域立法。四是着眼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完善民生法律制度。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健全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建立公平、可及、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社会组织立法,积极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五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制定完善粮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厉行勤俭节约,倡导珍惜粮食、节俭消费理念。六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方面的法律,形成崇尚、捍卫、学习、关爱英雄烈士的良好社会风尚。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规划》强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一项艰巨繁重的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支持立法机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要统筹各方力量,加强督促检查,推动规划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需求,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制定好立法规划计划,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修法步伐。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及时对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宣讲阐释。要加强舆论引导,报道典型案例,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正气,鞭挞丑恶行为,引导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治区文明办对新修订(制定)的文明城市、村镇、单位、家庭、道德模范、民族团结好少年管理和评选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自治区文明办对2013年印发的《自治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制定《自治区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民族团结好少年评选办法》,并开始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文明办的意见。
新修订和制定的办法更加突出了创建活动的政治和价值导向,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等内容,并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进一步做了细化,旨在推动全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此次修订和制定办法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把创建活动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与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相贯穿相结合相融入的原则;二是坚持评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和评选结果“立得住、叫得响、传的开”的原则;三是坚持让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从中受益”的原则,旨在进一步加强创建活动管理,不断提升创建活动质量和水平,促进创建活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各类创建主体成为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排头兵和示范引领者。
中央文明办停止石河子市全国文明城市资格一年
近期,中央文明办作出停止石河子市全国文明城市资格一年的决定,并要求石河子市在停止全国文明城市资格期间,不得在城市形象宣传广告和宣传材料、公共场合、正式公文中使用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今年3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党委书记、第八师政委邹跃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石河子市作为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发生市委主要领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严重损害了全国文明城市声誉和形象。停止石河子市全国文明城市资格一年,就是根据中央文明委《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自治区文明委要求,石河子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深刻吸取教训,结合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聚焦总目标、盯住总目标、落实中目标,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弘扬共筑美好生活梦想的时代新风为根本任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思想道德建设,注重创建利民惠民,加强城市精细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健全创建工作机制,持之以恒推进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努力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诺宜居的城市,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文明办已先后对全国13个全国文明城市采取了停止资格一年的惩戒措施。停止资格期满后,中央文明办将根据自治区文明委的考核意见,对石河子市文明创建工作进行复查,视实际工作成效,决定是否恢复石河子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新闻链接: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1.党委“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责任意识不强,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滑坡的,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2.党委政府一把手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3.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3人以上(含3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3分。
4.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2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5.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1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1分。
6.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7.发生侵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8.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或重大消费安全事件,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9.发生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产商品事件,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10.存在集中性、区域性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窝点和市场,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11.发生重大走私贩私案件或存在窝藏和集中销售走私物品的窝点和市场,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1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 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13.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文物建筑火灾事故、盗窃盗掘文物案件和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情况,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14.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三年总成绩低于85分,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15.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16.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17.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18.发生影响恶劣或大面积“黄毒赌”案件,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19.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20.存在非法传销人员集中性、区域性聚集,或发生影响恶劣的因非法传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21.发生影响恶劣的网络犯罪或存在集中性、区域性网络犯罪窝点, 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22.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23.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考核未达标 ,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24.省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考核未达标,测评前12个月发生的,当年测评成绩罚2分。
25.在测评暗访中,市民对创建工作满意率低于70% ,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26.在测评暗访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问题,全国文明城市停止资格1年。
27.搞“运动式”、“一阵风”创建,造成驱赶商贩、关门锁店等扰民乱象,或搞“迎检突击”,跟踪测评人员,引发负面社会舆论,当年测评成绩罚5分。
28.连续两次测评成绩排名末位,全国文明城市取消荣誉称号。
29.三年测评总成绩低于75分,全国文明城市取消荣誉称号。
30.在停止全国文明城市资格期间,创建工作仍无明显起色,社会舆论批评较为集中,群众意见较大,全国文明城市取消荣誉称号。
自治区文明委撤销189个自治区文明单位(村)
近日,自治区文明委下发通知,撤销了新疆人民出版总社、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等123个单位的自治区文明单位和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合胜村、昌吉市榆树沟镇榆树沟村、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兰干村等66个村的自治区文明村荣誉称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金,收回自治区文明单位(村)牌匾,并在全疆予以通报。
通知指出,2016年自治区文明单位“零基启动”评选以来,少数单位(村)在获得自治区文明单位(村)荣誉称号后,放松了对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教育,放松了管理工作,导致单位(村)出现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在职干部职工违法犯罪、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自治区文明单位(村)的声誉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此次被撤销的自治区文明单位(村)就是根据各地、部门文明委上报的关于撤销自治区文明单位(村)的报告,按照《自治区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文明委研究后作出的决定。
通知要求,被撤销自治区文明单位(村)荣誉称号的单位、村,严格按照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测评体系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文明办联合下发通知
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文明办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志愿服务组织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提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知晓率、注册率,规范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操作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民政部运用信息技术发展应用新理念,整合优化志愿服务开展和管理流程,充分吸收借鉴已有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经验,开发建设的新一代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民政部门、文明办要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将系统作为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规范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水平的有效渠道;作为推动实现全国志愿服务数据信息互联互通、统一汇集、共享应用的基础载体;作为优化志愿服务管理方式、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扎实做好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工作。
通知要求,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区实现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全覆盖基础上,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比例达到10%,即注册志愿者达到200万人,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文明办将适时对各地注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州、市民政局、文明办要高度重视,把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作为推广新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技术依托,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分解目标任务,形成推广使用的工作合力、要健全管理制度,各地(州、市)民政局、文明办要积极探索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建立健全星级认定、嘉许回馈、评比表彰等制度,激发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工作组织使用系统的热情和活力。要抓好人员培训,各地(州、市)民政局、文明办要通过联合发文推广使用系统、联合举办系统使用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及时开展系统应用培训,明确培训重点、科学安排课程、拓宽培训载体、创新培训方法。要注重动员宣传,各地(州、市)民政局、文明办要组织号召广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注册,指导开展好项目发布、活动开展、记录志愿服务时间等工作,充分发挥系统功能作用。